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境内所有银行的主管,中国人民银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商业银行,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 所以说,这个新政非常重磅!释放了很多“重要信号”,与你息息相关,下面请看详细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问题1:大额现金监管,多少钱才算大额? 对公账户:管理金额起点均为50万元。 对私账户:管理金额起点分别是河北省10万元、浙江省30万元、深圳市20万元。 机智的你,此时一定想到了:把大金额拆分成几个小金额分别取出,不就可以绕过监管了? 所以,新政针对这种想法,又做补充说明:并须针对拆分、现金隐匿过账等规避监管、“伪大额现金交易”情形制定防范措施,既监测单笔超过起点金额的交易,也监测多笔累计超过起点金额的交易。 问题2:什么时候开始全面实施? 现在只是试点征求意见稿,下月通过后将启动,试点时间为2年,不排除会有扩大试点范围。 问题3:提现会变得困难吗? 不影响正常、合理的用现需要,但是要接受严格的审核、管理、登记。银行客户提取、存入起点金额之上的现金,应在办理业务时进行登记,要求企业提供规范的现金日记账。 01银行新政释放四大重要信号 重大信号1:大额现金使用蕴含较大风险 央行表示,近年来,非现金支付快速发展,但现金需求有增无减。尤其是大额现金广泛使用,容易被腐 败、偷逃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利用,蕴含较大风险。各国普遍强化对大额现金的管理。我国大额现金管理存在监管覆盖面有限、法律效力不足等薄弱环节,亟待强化。 按照国务院要求,央行研究了加强我国大额现金管理的具体措施。我国各地经济金融情况各异,部分地区先行先试是当前形势下推进大额现金管理的有效路径,有助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验证最 佳的操作层面方案,逐步推广合理用现理念,为建立大额现金管理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私户避税”、“现金发工资避个税”,在很长一段时间流行着,因为确实难以被发现和监管,公司里有以老板、业务人员、财务名义专门开的私人账户,几乎成为“避税专用道”了。 有了银行的强势加入,可以说补齐了反偷逃税的最 后一块拼图。 重大信号2:银税互动,信息共享 根据文件,试点行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大额现金业务信息,包括取现预约、存取现登记、分级审核、风险信息等。加强自身大额现金分析水平,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现金业务信息区分行业、用途、金额进行分析,掌握大额现金流向,预判大额现金业务风险。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和严格规范信息用途的前提下,与相关部门交流、共享信息。 试点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预约、登记、风险防范要求与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自身业务流程及信息系统有机结合,实现大额现金业务信息的整合、归集,提高信息采集效率及准确性。 有了银行私户、公户的大额业务交易的信息以后,再结合个税申报系统里的信息,就可以锁定到底这个私户是属于哪个企业在使用了。 这在信息技术大数据处理之下,比对分析锁定,这些程序是很容易实现的,而绝 对不是危言耸听。 重大信息3:特定行业企业大额提现设额度标准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浙江省批发零售、房地产销售、建筑、汽车销售行业,分别确定各行业企业大额现金提取额度标准。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企业超出额度的取现业务,引导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 确有大额提现需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预约环节加强管理提示,在取现环节加强交易资料真实性审核,在后续环节重点关注客户现金使用情况。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重大信号4:非现金支付方式监控到位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浙江省批发零售、房地产销售、建筑、汽车销售行业,分别确定各行业企业大额现金提取额度标准。 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企业超出额度的取现业务,引导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 确有大额提现需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预约环节加强管理提示,在取现环节加强交易资料真实性审核,在后续环节重点关注客户现金使用情况。 同是加强资金流动监管,为什么会对非现金支付方式,就如此放心? 中国人民银行(央行)除了监管各大银行外,早在2017年底就把微信财付通、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收编”,纳入监管体系之下。现在可以集中力量打扫现金支付的“盲区”。 02为何选择河北、浙江和深圳? 1、此次试点为何选择这三个地区? 央行表示,基于各地现金流通使用实际及管理基础,选择在河北省、浙江省、深圳市进行试点。 其中,河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额现金业务管理基础较好,浙江省、深圳市均为全国现金投放重点区域,浙江省一些行业大额用现情况突出,个人账户大额用现情况突出,深港之间人民币现钞跨境流动普遍。 据悉,央行在研究试点方案的过程中充分听取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客户意见,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地方政府、专家学者意见,最终确定的试点内容尽可能多地采纳了各方意见。试点结束后,央行将评估试点成效,修改完善大额现金管理措施内容。同时,将统筹研究现金管理制度,为相关管理措施在全国推广创造更好的条件。 2、试点期拟定2年 河北先行 《通知》对河北省、浙江省、深圳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工作的原则要求,明确了试点任务、保障措施和实施计划。 试点为期2年,分地区分阶段实施。第一步,在河北省全面规范商业银行大额现金业务,探索邢台市房地产行业、秦皇岛市医疗行业企业记录并报告大额现金交易。 第二步,待河北省试点稳定开展后,在浙江省、深圳市推广全面规范商业银行大额现金业务试点内容,并在浙江省探索批发零售、房地产销售、建筑、汽车销售行业企业大额取现及用现额度管理,在深圳市探索强化对私账户大额用现管理、加强大额现金出入境及香港地区人民币现金业务情况监测,选择适宜地市探索推动个人收入报告措施。 03大额现金管理先行先试政策解读 1、为什么要开展大额现金管理? 近几年来,虽然我国非现金支付业务迅速发展,但流通中现金总量平稳,大额现金交易量继续增长,大额现金支取成为流通现金的重要投放渠道。越来越多的大额现金交易集中在特定领域、特定人群、特定时期,现金流通综合效率不高,给国家治理现代化带来负面影响。一些发达国家普遍把大额现金管理作为社会治理和国际合作的重要内容,采取从严从紧的管控措施。适应当前形势需要,我国亟需加强大额现金管理,保障合理需求,抑制不合理需求,为遏制利用大额现金进行违法犯罪提供支撑。 2、大额现金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现金管理一直是我国重要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金融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的基本职能是“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现金管理的职责是“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与稽核。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了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和强化监管以及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等一系列的具体要求。 3、大额现金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1)从现金实物的角度,建立健全大额现金服务与管理措施,以此来适时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优化现金流通环境和降低全社会管理成本。 (2)合理设立大额现金管理的金额起点,绝大部分日常经济活动单笔现金使用量在金额起点以下。 (3)分析、引导、规范并重管理,采取银行存取、交易收付和收入申报以及本外币出入境等环节相关措施,大力营造减少不合理使用现金的社会氛围,优化现金服务,整合现有资源,不断提升大额现金管理水平。 4、大额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到社会公众的日常经济活动。 (1)目前我国如现金、票据、转账、网上、移动等支付方式多且应用广,多元化支付方式能够满足绝大多数社会公众日常生产生活的需要; (2) 绝大多数社会公众日常现金使用量,都会低于规定的大额现金管理金额起点,不会受到任何不便影响; (3)广大社会公众应正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守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现金存取只是其中一种形式,存取自由的前提都是合法的。只要客户依规履行登记义务,大额存取现并不受到限制; (4)对主动提出现金服务需要的社会公众来说,银行业金融机构会提前做好现金服务保障措施,进一步提高现金服务水平。 5、大额现金管理与现有现金管理措施的关系? 大额现金管理的措施都是立足于优化和提升现金服务水平,与现有管理措施的关系是统一的、衔接的。 (1)现有措施的规范。对现有规定不明确、不统一的制度进行明确、规范、统一。 (2)现有措施的补充。实施重点行业风险防范、特定行业限额和个人收入报告以及信息交流与共享相关制度。 (3)现有措施的提升。依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额现金存取业务,优化处理流程,提升现金服务,形成监管合力。 6、大额现金管理工作如何推进? 我国地域辽阔,文化差异大,经济金融发展不平衡。大额现金管理牵涉面广、影响广泛。基于此考虑,现阶段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先易后难、先存取后收付的思路,选择大额现金业务具备代表性、覆盖度较大、总量具备一定梯度,且公共服务管理和社会管理基础较好的部分地区。 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额现金存取为切入点,营造大额现金管理社会氛围,并积极与特定行业、特殊领域大额现金收付和收入申报相关部门沟通,形成共识,研究措施,共同推进大额现金综合管理措施,及时完善薄弱环节和不足,尽快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实践经验,为下一步全国推进提供决策参考。 在银行网络与监管方式齐备的情况下,监控个人资金动态已不是难事,难的是大额现金的流向比较难以掌握,不过国家对大额现金的流向要出手了! 其实这也不是第一次央行对大额现金进行监管,还记得2017年7月1日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 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政策吗?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简单来说这些情况,会被重点监管! 新出的这个(公开征求意见稿)正好也给各位老板和财务提个醒,对于我们公司来说私户避税路子行不通了! 04最后给大家提个醒 银行税务共享信息银行、税务已经共享信息,私人账户的资金异常变动很容易被发现。各地金融机构与税务部门等合作加大,老板私人账户与公司对公户之间频繁的资金交易都面临管控。 大数据比对分析税务部门想检查企业的经营情况是否存在异常,发票数据,纳税申报数据是否真实,大数据都会自动比对分析,一旦检测出动态数据比对不对,税负率偏低,系统将会自动报警。 虚开发票绝 对不行最 新税收分类编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的大数据监控机制,可能将有更多企业因为历史欠账虚开发票被识别出来。 不要再用个人银行账户隐藏公司收入一旦被查,补缴税款是小事,还要缴大量滞纳金和罚款,如果构成犯罪,那可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为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现就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1。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三、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2),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附件3)予以扣分。 四、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五、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1月7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对开展纳税信用修复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背景 自2014年《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实施以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初步构建,纳税信用应用场景不断拓展,良好的纳税信用状况可以为纳税人带来许多实惠,反之则会受到多种限制,越来越多纳税人希望能够通过主动纠错的方式尽快修复自身信用,减少信用损失。与此同时,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提出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为此,结合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经过反复调研、座谈、征求纳税人意见建议,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公告》,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实施纳税信用修复。 二、关于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情形 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按照有限度修复的原则,《公告》第一条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共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从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看,上述情形扣分频次较高、涉及纳税人范围较大,《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三、关于纳税信用修复的条件和标准 开展纳税信用修复以纠正失信行为为前提。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方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具体情形对应的修复标准详见《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加分分值根据补办时间与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时间间隔确定,在30日内、本年内、次年内纠正的,分别能挽回80%、40%、20%的扣分损失。对于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或缴纳已申报的税款等事项,若涉及税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且纳税人能在失信行为被记录的30日内及时补办的,则补回100%的扣分分值。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方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三)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经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状态,方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关于纳税信用修复的时限和程序 (一)对于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修复标准》对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进行调整,并按照规定做好后续的纳税信用评价。上述“纳入纳税信用评价”是指税务机关已启动相应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相关失信行为的扣分情况已记入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 (二)对于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对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进行调整,并重新评价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三)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四)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五、关于纳税信用修复结果 修复指标调整将与相应扣分及直接判级指标一一对应。对于修复后涉及纳税信用级别调整的,税务机关也将记录评价结果调整情况。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履行信用修复承诺,通过提交虚假材料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在核实后撤销已完成的纳税信用修复,并在纳税信用年度评价中按次扣5分。 六、关于纳税信用修复和纳税信用复评的关系 纳税信用修复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了失信行为并且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其纳税信用的情形。纳税信用复评适用于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部分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或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而采取的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纳税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年度评价结果无异议,如有异议,应先进行纳税信用复评后再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七、公告的施行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巩固税务系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实施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推出8条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进一步支持和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确保办税缴费辅导更精准、流程更精简、体验更优化。 ——拓展线上服务内容,提升办税便利。新举措中推出“搭建线上诉求和意见直联互通渠道”和“优化涉税违法违规信息查询”两项具体措施,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线下直联方式基础上,运用信息化技术搭建与小微企业的线上直联互通渠道,更加广泛采集、精准分析并及时反馈小微企业实际诉求,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效率。各省税务局将依托电子税务局,为小微企业提供涉税违法违规记录线上查询服务,便利小微企业及时了解本企业相关情况,防范涉税风险,促进税法遵从度提升。 《通知》指出,各省税务局要积极探索为属于正常户且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小微企业,提供省内跨区迁移注销的线上办理服务,进一步压缩小微企业办税时间。目前,北京等部分地区已实现省(市)内跨区迁移业务线上办理,首都医疗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王妮说:“现在只要在网上填写表单、上传资料并提交申请,就可以完成北京市内的跨区迁移,从市场主体的正常流动角度看更加高效便捷了。” ——提升办税辅导精准性,降低办税成本。为更好帮助小微企业明白办税、精准办税,新举措中推出“制发小微企业办税辅导产品”和“制发税收优惠事项清单”两项具体措施,税务总局将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修订《纳税人办税指南》,并针对小微企业日常办税事项,编制《小微企业办税一本通》;编写、发布并动态调整税收优惠事项清单,第一批清单包含小微企业相关的18类491项优惠事项,方便小微企业充分及时享受政策。 税务部门还正在探索将批量零申报服务范围从申请注销的非正常户扩大至全部非正常户,减少补充零申报重复操作。沈阳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人马宏伟说道:“我公司在办理非正常户解除业务中,需补报近三年的零申报,税务部门提供的一次性批量补充零申报服务,给我们节约了大量时间。” 《通知》要求,各省税务局要加强与政府部门协作,利用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新办企业开办涉税事项信息“一次填报、一网提交”。“跑一次就能办结新办企业所有登记手续,而且流程简、效率高。”日前,浙江北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徐福桃已享受到这项服务带来的便利。 ——“银税互动”再升级,助力企业发展。《通知》聚焦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融资难问题,要求各省税务局积极与银保监部门沟通,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A 级和B级企业扩大至M级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为纳税信用A 级和B级的小微企业创新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如“无还本续贷”等,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激活小微企业发展内生动力。 “今年年初,企业面临资金周转困难,凭借依法诚信纳税,我们顺利从中国建设银行普洱市分行贷到了200万元的贷款,解决了企业燃眉之急。”“银税互动”受益者之一、云南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王自强感慨地说。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正中认为,上述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作为税务部门第二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边学边改的成果之一,聚焦小微企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涉税问题,出实招、办实事、解难题,有利于进一步改善税收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通知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3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支持和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推出八条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 一、搭建线上诉求和意见直联互通渠道。各级税务机关在原有直联方式基础上,运用信息化技术搭建与小微企业的线上直联互通渠道,促进税企沟通,更加广泛采集、精准分析并及时反馈小微企业实际诉求,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诉求和意见的快速响应效率。 二、制发小微企业办税辅导产品。税务总局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修订《纳税人办税指南》;针对小微企业日常办税事项,编制《小微企业办税一本通》,指引小微企业明白办税、便利办税。各地税务机关组织好印制和宣传发放等工作。 三、优化跨区迁移服务。各省税务局探索为属于正常户且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小微企业,提供省内跨区迁移注销的线上办理服务,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快速办结,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办理省内跨区迁移更便捷。 四、扩围批量零申报服务。各省税务局探索将批量零申报服务范围从申请注销的非正常户扩大至全部非正常户,减少补充零申报重复操作。纳税人补充申报以前年度非正常状态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其月(季)度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可以进行批量处理,便利小微企业解除非正常状态后恢复经营。 五、优化涉税违法违规信息查询服务。各省税务局依托电子税务局,为小微企业提供涉税违法违规记录线上查询服务,便利小微企业及时了解掌握本企业相关情况,促进小微企业提升税法遵从度。 六、推行企业开办事项集成办理。各省税务局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政府部门协作,利用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协同相关部门实现新办企业登记、刻章备案、申领发票等企业开办事项的信息“一次填报、一网提交”。 七、制发税收优惠事项清单。税务总局编写、发布并动态调整税收优惠事项清单,第一批清单将包含小微企业相关的18类491项优惠事项。各地税务机关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细化分行业清单,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辅导,方便小微企业及时享受。 八、提升“银税互动”普惠效能。各省税务局积极与银保监部门沟通,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A 级和B级企业扩大至M级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为纳税信用A级和B级的小微企业创新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如“无还本续贷”等,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部署,从小微企业的实际诉求出发,主动作为、积极推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配套服务举措,切实保障新举措落地生效,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附件: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任务分工表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1月11日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个人所得税改革情况汇报 确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纳税人负担部署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 更好服务群众看病就医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个人所得税改革情况汇报,确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纳税人负担;部署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更好服务群众看病就医;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 会议指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引入教育、养老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党中 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税制改革,是减税降费的重要举措。自去年10月实施以来,改革成效逐步显现,今年前9个月累计减税4400多亿元,惠及2.5亿纳税人,对完善收入分配、增加居民收入、扩大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要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使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更好落实并不断完善,实现税制可持续。会议决定,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负担,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会议要求加强相关政策解读,简化操作流程,优化办税服务,便利纳税人依法纳税。会议还决定,为促进海运业发展,适应国内对海产品较快增长的需求,借鉴国际做法,从今年1月1日起到2023年底,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超过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会议指出,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是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为降低“虚高”药价、减轻群众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会议要求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一是扩大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范围,优先将原研药与仿制药价差较大的品种,及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等纳入集中采购,以带量采购促进药价实质性降低。构建药品国家集中采购平台,依托省(区、市)建设全国统一开放采购市场。二是确保集中采购药品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建立中标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加强中标药品抽检,实行市场清退制度。建设药品追溯系统,明年底前率先实现疫苗和国家集中采购使用药品“一物一码”,并可由公众自主查验。三是制定实施国家用药管理办法。推动医疗机构首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医保目录药品。加强医院药事管理,依法查处不合理用药行为。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在总体不增加患者负担的前提下,稳妥有序试点探索医疗服务价格的优化。四是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相同剂型和规格的原研药、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等实行相同的支付标准。探索更加高效的药品货款支付办法。 为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并与营改增改革取消营业税相衔接,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草案保持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不变。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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